对新进驻高州市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
- 时间:1970-01-01
- 来源:未知
[主题分类]未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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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发文机构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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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政策分类]资金扶持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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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发文对象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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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发文字号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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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发布日期]1970-0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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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要求(节选)
在高州市设立总部(本项所称总部,是指注册地在高州市的银行、证券公司、保险公司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机构)的,按注册实收资本0.8%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,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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